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79號原告 郭壽海 被告 盧兆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