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王靖茹 被告 洪紹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簡佩珺
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