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吳坤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飛
勇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昆
一、債務人陳建飛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零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建飛、勇實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佰貳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EFFICIENCYCORP.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EFFICIENCYCORP.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