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黎木田 訴訟代理人 鄭秀葳 被告苑裡鎮法定代理人 杜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7,421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元×土地面積7,88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5745/8140=8,346,4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