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 紀奉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其任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3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潤升鋼構有限公司黃俊傑第一商業銀行中科分行111年2月28日7,800元PB0000000002聖家寶民塑膠工廠 李明永 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1年2月28日7,050元NA0000000003 何麗娟 台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1年3月5日6,190元TAA0000000004鑫億合股份有限公司 郭適豪 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111年2月27日4,500元SCAA0000000005良久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洪阿哖 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111年3月3日15,100元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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