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812號債權人 陳麗美 債權人 吳翊瑄 債權人 吳柏寬 債權人 陳清輝 債權人 曾綉春 債權人 陳恭志 債權人 陳麗娟 債權人 陳亭君 債務人 高石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