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4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孟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960、24529、25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孟珣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靜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