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0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034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温孝勤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京樺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余秝樺 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13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二第四行中關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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