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924號聲請人 過福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智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鍾智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3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