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1219號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竣鴻蕭宏傑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4月3日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蕭竣鴻即蕭宏傑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本件聲請強制執行前死亡(死亡日期為109年6月19日),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債務人已喪失權利能力,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持前述執行名義對於已死亡之人聲請執行,其聲請強制執行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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