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徐羅瑞宜 被告 陳淑媖
樓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8,709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860元2,9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651/297600=5,388,7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