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陳運春 被告 陳寶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600元(計算式:系爭苗栗縣○○鄉○○段○○○○號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土地面積1,07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58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