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易附民字第12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333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洪淑淨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洪淑淨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不含強制保險,強制保險原告另行向保險公司請求),其給付方法為:
(一)當庭給付參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
(二)第一期: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給付柒萬元。
(三)第二期: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起,於每月三十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