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債權人 王正韋 上列債權人王正韋因與債務人 洪子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正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洪子宸(住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