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原告AE000-H111208(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1年度審易字第27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