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益清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益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吳益清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數罪,罪責甚重,客觀上難以排除被告畏罪逃匿之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執行羈押(惟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解除禁見限制)。茲上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