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532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闕圻安 被告 曾彭美鑾
曾金綿 曾宜炫 曾宜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惟因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究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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