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166號原告 邱大宏 被告 詹江秋桂 被告 余詹明坤 被告 詹明褔 被告 李詹玉連 被告 詹寶蓮 被告 魏詹喜蓮 被告 詹國安 被告 詹國泰 被告 詹瑞蓮 被告 詹瑞蘭 被告 詹李娘妹 被告 詹國忠 被告 詹國定 被告 詹淨淳 被告 詹順雯 被告 詹可涵 被告 江美玲 被告 詹素珍 被告 詹邱辛妹 被告 詹日宏 被告 詹雲開 被告 詹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列舉式■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金額轉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