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群翰工程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板橋市○○街64之4號)為群翰工程有限公司(設: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群翰工程有限公司於88年5月26日設立,有股東 盧建全 (兼董事)、 賴銘欽陳星源 、甲○○及 顏武雄 等5人。董事盧建全於98年6月19日死亡,未婚,有法定繼承人父 盧春 、母 盧鍾金美 、兄 盧龍輝 、姐 盧素琴 及姐 盧素靜 ,前開繼承人於98年7月10日依法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祖父 盧清雲 及祖母盧林好那則無資料可稽。群翰工程有限公司自96年12月17日起變更為一人公司,由盧建全擔任股東兼董事,截至98年8月25日止,該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0000000元,因該公司唯一董事盧建全死亡,致聲請人無法對該公司送達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查甲○○自88年5月26日起至96年12月
17日止,為群翰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500000元,對該公司業務自有相當認識,又住於臺北縣板橋市,為便利聲請人送達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避免該公司逾期未繳納稅捐遭致移送強制執行之損害,爰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4項、第208條之1規定,聲請選任甲○○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7月28日屏院 惠家慧 字第0980019595號函、群翰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為證,堪認選任甲○○為群翰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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