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0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28日起至130年12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0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自90年12月31日起至110年12月
3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6年2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560,045元②171,58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0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09│建│74.57│全部│重測前:網寮段││││││││││616-170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48│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4層樓房│42│42│42│20│14│平│鋼筋│19│平│全│重測前││││復華十街5號│康市永和│鋼筋混凝│.6│.6│.6│.0│7.│方│混凝│.0│方││:網寮│││││段109地│土造│0│0│0│4│84│公│土造│0│公││段1408│││││號│││││││尺│││尺│部│1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