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1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15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政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政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及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政信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曾有酒後駕車之前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5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0年8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猶不知警惕,且無視於酒後駕車肇事危險性高,並係政府嚴令禁止之行為,仍於飲酒後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且為警查獲時其呼氣酒精濃度已超過處罰標準甚多,達每公升1.21毫克,業已影響其安全駕駛之能力,並危及一般用路人之安全,惟考量本案被告並未造成實質危害,且被告犯後已坦認錯誤,態度尚佳,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1484號被告郭政信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政信於民國105年7月2日下午4時許,先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2杯,復於同日晚間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之田中鎮農會乾燥中心,再飲用啤酒2罐後,旋於同日晚間9時許,再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欲返回前開住處。嗣於同日晚間9時15分許,行經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與興工路口處,為警攔檢後,發現全身酒氣,並對郭政信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1毫克,已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政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檢察官李秀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吳威廷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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