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銘峰 被告正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宏 被告 卓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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