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邱合發
邱林秋紅 被告 麥晃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陳容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