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許水德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日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中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於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日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於民國105年5月10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查:
㈠、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新條文欄第6條、第9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其餘如附表修正後新條文欄第1條為設立法源之修正、第
3條、第15條、第16條為文字之修正,上述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均無涉,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自非屬法院審查之事項,上開修正後條文部分僅須辦理變更登記即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
┌───┬─────────────┬─────────────┐│條次│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中日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中日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三條│本會以發揚中華文化仁愛之精│本會以發揚中華文化仁愛之精│││神,敦睦中日兩國間之傳統友│神,敦睦中日兩國間之傳統友│││誼,促進亞洲地區之學術文化│誼,促進東北亞地區之學術文│││交流,啟發青年人之研究亞洲│化交流,啟發青年人之研究東│││地區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北亞地區文化為目的,依有關│││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一、獎助國人研究亞洲地區學│一、獎助國人研究日本學術文│││術文化。│化。│││二、獎助日本學者研究中華學│二、獎助日本學者研究中華學│││術文化。│術文化。│││三、設置有關研究亞洲地區學│三、設置有關研究日本學術之│││術之獎學金。│獎學金。│││四、有關日本學術研究論著及│四、有關日本學術研究論著及│││其他有價值書籍之出版及│其他有價值書籍之出版及│││發行。│發行。│││五、亞洲地區學者及青年學生│五、東北亞地區學者及青年學│││之交流。│生之交流。│││六、舉辦亞洲地區文化、經濟│六、舉辦東北亞地區文化、經│││、政治及學術等研討會。│濟、政治及學術等研討會│││七、與國內外研究有關亞洲地│。│││區文化學術團體合作交流│七、與國內外研究有關東北亞│││。│地區文化學術團體合作交│││八、圖書資料之搜集交流。│流。│││九、其他有關亞洲地區之親善│八、圖書資料之搜集交流。│││交流事項。│九、其他有關東北亞地區之親│││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善交流事項。│││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至十一│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組成,並為奇數。│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連選得│││事會選聘之,連選得連任。董│連任。│││事均為無給職。││├───┼─────────────┼─────────────┤│第九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召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要處分。│處分。│││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擬議。│││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聘。│││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第十三│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為三│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條│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本屆│││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足原任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第十五│本會為推展會務,得聘請對本│本會為推展會務,得聘請對本││條│會有特殊貢獻或對亞洲地區文│會有特殊貢獻或對中日兩國文│││化交流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為顧│化交流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為顧│││問。│問。│├───┼─────────────┼─────────────┤│第十六│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條│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依民法三十二條規定之監│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如下:│││一、存放金融機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增加財源之投資。│││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教育部所│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第十七│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條│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檢具次年│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事會通過。另於每年五月底前│:│││,召開董事會審定上年度工作│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並於每│支決算。│││年六月底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金會資訊網完成下列相關報表│支預算。│││之填報及上傳作業:│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一、本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本)│││。││││二、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第十八│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條│,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