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認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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