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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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弟科 相對人即債務人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作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