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請人 劉蕙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里港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請人 劉蕙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里港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