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請人 劉蕙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里港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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