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326號
原告 謝佳霏
被告 謝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
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⒊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將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後,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上開門號SIM卡(下稱系爭SIM卡)交付訴外人 趙國凱 ,嗣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系爭SIM卡後,於109年12月29日,分別以上開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月22日在臉書貼文向原告佯稱:有iPhone可出售,以GASH點數作為交易對價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購買時間,購買附表二所示序號之點數卡,並立即將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回報給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於附表二所示儲值時間,將點數卡序號儲值到附表二所示門號申請之GASH帳號,使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
二、被告則以:買點數的錢都不是伊騙的,不應該是伊還錢,伊沒有那麼多錢,且伊的小孩才1歲而已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上揭交付系爭SIM卡之行為,使其因受騙而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共1萬5,000元之GASH點數部分,被告已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字第175號判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有罪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本件被告將其所申辦之系爭SIM卡交予趙國凱,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原告詐取財物,致原告受有1萬5,000元之損害,難謂被告就系爭SIM卡之管理未有過失。又被告上揭提供系爭SIM卡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揭說明,被告對原告所受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甚明。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萬5,000元,自屬有據。
㈢至原告請求其餘2萬5,000元部分,並非由被告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騙原告之犯罪工具,復原告無法提出證明係遭被告所詐騙,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應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訴訟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林政良
附表一:
行動電話門號
(詳卷)
註冊時間(均為民國109年12月29日)
GASH會員帳號
以下代稱
093*****94
下午6時45分
DZ0000000000
A門號
091*****64
下午6時51分
EZ0000000000
B門號
097*****77
下午7時9分
MZ0000000000
C門號
附表二:(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交易點數
卡片序號
購買點數收據時間
儲值點數時間
交易點數金額
儲值門號
0000000000
110年1月22日下午7時57分
110年1月22日下午8時12分
5,000元
A門號
0000000000
110年1月22日下午7時57分
110年1月22日下午8時20分
5,000元
A門號
0000000000
110年1月22日下午7時57分
110年1月22日下午8時5分
5,000元
B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