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吳孟哲
諶亦蕙 被告 陳建佑
佑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江耀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610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98號)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陳斐琪」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張清洲、法官張德寬、法官陳斐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姓名之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