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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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69號
附民原告 黃秋梅
附民被告 莊充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充智、施品渝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等案件,業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下午4時54分許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乙節,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然原告黃秋梅係於同(5)日下午5時21分許提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時刻章在卷可參,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則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至原告雖不得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為前開主張,仍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然應注意相關請求權時效之規定,或於檢察官上訴後(告訴人得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為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