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號
債權人 王董梅花
債務人 王基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37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新臺幣
001
99年11月6日
27,000元
100年1月30日
CH698702
002
99年11月6日
27,000元
100年2月28日(原記載為2月30日,視為該月末日)
CH698703
003
99年11月6日
27,000元
100年3月30日
CH698704
004
99年11月6日
27,000元
100年4月30日
CH698705
005
99年11月6日
27,000元
100年5月30日
CH698706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