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裕具保人黃子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黃子睿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慶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黃子睿以現金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此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函暨報告書等在卷足憑,此外,復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