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得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根據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可以認定被告已於民國113年7月14日死亡,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30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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