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賴志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久豐明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明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寶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叁拾伍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美元17│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3.05%│││1392元│9月12日起│3月11日止││││├──────┼──────┼───────┤│││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8.06%││││3月12日起│││├──┼────┼──────┼──────┼───────┤│002│美元18│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3.05%│││4500元│9月12日起│3月11日止││││├──────┼──────┼───────┤│││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8.06%││││3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美元17│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0.806%│││1392元│3月12日起│9月11日止││││├──────┼──────┼───────┤│││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1612%││││9月12日起│││├──┼────┼──────┼──────┼───────┤│002│美元18│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0.806%│││4500元│3月12日起│9月11日止││││├──────┼──────┼───────┤│││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1612%││││9月12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897號)
(一)債務人「久豐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3年8月26日邀同債務人何明鈞、吳寶綢等2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約定額度金額美金360,000元整並簽立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暨約定書各乙份。並於前開約據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詎料,債務人應於104年3月11日到期日償還聲請人欠款卻未清償,現尚積欠債權人合計美金355,892元整,及自103年9月12日起至104年3月11日止,按墊款期間同天期之TAIFX3頁面報價利率加碼年息2%計算之年息,目前合計為3.05%之年息,暨自10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所訂之外幣貸款利率與公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4%二者孰高者計算之年息,目前為8.06%之年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逾期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又債務人何明鈞、吳寶綢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