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242號
原告 陳秀雯
被告 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由訴外人 廖品豪 背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A支票),A支票係屆期經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受退票後,廖品豪以退票後之A支票跟原告借錢並背書交付;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B支票,並與A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B支票係被告跟原告借錢而交付,詎B支票屆期經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受退票,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於支付命令異議狀陳述:系爭支票係其借票給朋友還賭債,已有還7至8成了,是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44條規定於支票準用之。又支票在票據法上並無到期日之規定,故其係指支票在提示付款後或提示付款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仍有票據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復所謂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係指期後背書所移轉者,僅為該票據之債權,無票據法上擔保效力,亦無抗辯限制之效力,與民法上一般債權讓與之效力相同,人的抗辯並不因讓與而中斷,票據債務人仍得以所得對抗執票人前手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而已,非謂執票人因此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故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期後背書之背書人或其前手存有票據權利瑕疵,則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惡意或票據權利瑕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上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A支票經提示遭退票後,由廖品豪以背書A支票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與原告,依上說明,原告因此取得A支票之票據上之權利,自得行使A支票之票據權利。
(二)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謂惡意,係指執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對於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有抗辯事由存在而言。又執票人有無惡意,應以其取得票據時為決定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2紙為證。且被告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亦未否認系爭支票之真正,而自形式上觀之,系爭支票已合於票據簽發之方式,被告即應負票據發票人之責任,況票據為無因證券,被告上開抗辯,僅為其與原告之前手間所存之事由,而被告亦未就原告係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系爭支票,或係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等節舉證,自不得以與原告前手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為衡平被告之利益,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8,150元(即裁判費8,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詹書瑋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付款人
票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1
104年10月20日
BPA0000000
50萬元
104年10月20日
2
104年8月5日
同上
BPA0000000
25萬元
1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