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6年台重覆字第1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106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聲請重審人 王朝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確定決定(105年度台重覆字第20號、105年度台重覆字第21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否則其程式即有欠缺。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王朝安(下稱聲請重審人)對於本庭105年度台重覆字第20號、105年度台重覆字第21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核其聲請狀內僅泛言:本庭先前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所憑警總之證明書,已證明係屬不實,依刑事補償法第21條等規定,應補償聲請重審人云云,乃在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就原確定決定究竟有何合於聲請重審之具體事由,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沈方維法官李錦樑法官梁玉芬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