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6年度台重覆字第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6年台重覆字第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非依法律受羈押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106年度台重覆字第9號聲請重審人 葉中立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非因法律羈押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確定決定(105年度台重覆字第15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具體陳述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列情形,始屬相當。
二、聲請重審人葉中立(下稱聲請人)對本庭105年度台重覆字第15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理由略以:
其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刑事補償重審狀,已具體表明本庭
104年度台重覆字第12號確定決定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2款「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第3款「原決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第4款「原決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之事由。乃原確定決定空言指摘其未指述究竟有何合於刑事補償法第21條各款事由,駁回其重審之聲請;另本件亦有同條第6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重審事由;均應准予重審云云。
三、惟查,原確定決定係以聲請人對於其聲請重審之本庭104年度台重覆字第12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未表明該確定決定認聲請人聲請重審為不合法,究有何合於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款至第6款所定之重審事由,而以不合法駁回該重審聲請,並未就聲請人所指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8年度賠字第45號確定決定及本庭其他各次覆審、重審決定是否適法為認定,自無聲請人所指上揭重審事由;另所稱發現之新證據,無非係監察院回復其陳情書之函件,與原確定決定之判斷無涉。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仍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錦樑法官梁玉芬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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