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全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全聲字第76號聲請人 張松 相對人 陳冠翰
陳玉樹 陳萬華 莊榮輝 謝明峰 邱松山 賴宗裕 賴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1322號裁定准許在案。相對人並於供擔保後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假處分之強制執行,相對人所述顯非事實,且該裁定已嚴重影響聲請人之權益,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前揭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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