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立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三人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何種符合民法242條規定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故聲請人為保全權利,而有代位聲請其對相對人羅立德取得拍賣抵押物之必要。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第三人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羅立德之債權證明文件、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且為抵押權擔保範圍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