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8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宋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三個月以內,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二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二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四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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