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汎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請求之依據?(依該條約定:『甲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契約時,應賠償乙方一年份之服務費用(不得逾一年應收之服務費用與終止前已收費用之差額),但契約已履行逾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又依貴公司提出之契約,訂立日為96年6月16日)
三、債務人汎高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