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440號聲請人 賴榮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秀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狀尾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㈡確認附表中4張本票到期日為113年3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4張本票均無記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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