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楊惠如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凌如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提起反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訴依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2,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81元,扣除原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庭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2萬0,681元;反訴依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萬4,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2萬0,681元,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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