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兆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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