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佩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佩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5日止累計26,159元正未給付,其中24,956元為消費款;1,20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4,956元│109年3月26日起至│14.54%│無│無││││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