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804號債權人戀戀APP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莊秋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倘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1,473元,與原因事實及逾期未繳公告之金額13,112元,二者不一致)
三、請提出債務人宋莊秋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貴委員會提出之郵政收件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