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65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6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656號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1條著有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木101司執申字第3363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惟查上開執行程序係屬民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欲聲請停止執行,應向辦理該民事強制執行事務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聲請,本院並無受理權限。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陳秀媖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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