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78號原告丙○○
乙○○丁○○被告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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