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李姵億 被告 陳韋成
陳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上開條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即明,毋待更為調查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有上開之顯然錯誤,此觀原卷內當事人資料自明,毋庸更為調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上述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有更正之必要,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薇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