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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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2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所示。
二、證據名稱: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所示,並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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